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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份贡献值
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利益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对房屋重置成本的补偿,一部分是对宅基地的补偿。因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特有的身份属性,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身份贡献值(对宅基地的申领和取得作出过贡献的主体)是分割拆迁补偿利益的又一重要标准。身份贡献值,即权利主体的确认。权利主体的确认一般应当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权利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上所列、具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以及该表所列、同样具备前述条件的成年家庭成员为集体土地私有房屋所有权人。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特定身份作贡献,有可能是新生儿的出生使申请建房时获得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和建房面积随之增加,也有可能是因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使应建未建建筑面积增加。只要是对宅基地面积的直接增加和应增加但暂未增加作出过贡献,都应当纳入到宅基地拆迁利益享有者的范围,因为宅基地面积的增加与宅基地补偿利益的增加之间是成正比的。
(三)特殊补偿利益
关于特殊补偿利益的分割问题,实践中存有两种不同意见和做法。
一种观点认为,基于补偿利益的特殊性质,如拆迁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补偿项目,可按照拆迁利益性质与分配主体之间的关系,决定拆迁利益的归属。如:(1)搬家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逾期日起增加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费、奖励费、困难补助费等。因该类费用系对因拆迁生活受影响人员的补助或对积极响应、配合拆迁工作人员的奖励,厂房拆迁补偿协议,故应在该类人群中按照权利份额予以分割。(2)独女费、大龄青年奖励费等,根据其自身特性应当分别归父母和大龄青年所有。(3)装修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等,应归房屋所有人和附属物所有人所有。
2、房屋的动迁利益全部归属买受方
抛随地走”的法理,单单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并非无效。这样,房屋即属于买受方所有。动迁利益是很多利益的综合,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即是房屋利益的转化(数砖头的结果),下陆区厂房拆迁,这部分利益应当全部归属买受方。
3、土地使用权动迁利益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分割
土地使用权不论是否还登记在卖售方名下,买受方作为实际支付了对价的一方都应当享有一部分权益。因此,对于土地使用权动迁利益应当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分割。至于分割的比例,应当由法官依照实际情况自由裁量。
附刘某亮诉刘某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本案争议的宅基地位置为上海市松江区xxx桥xxx浜,证号073902,土地使用者为“刘明成”,立基日期为1991年9月8日,立基人口为“刘明成”、沈xx、刘甲。宅基地核定使用面积为198.84平方米。1996年4月8日,厂房拆迁赔多少,刘某诚与刘某亮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上海松江xx镇xx村1队刘某诚(以下简称甲方)将居住房屋卖与江苏省邗江县xx乡xx村徐巷小队刘某亮(以下简称乙方)。一、甲方现建房面积:楼下(二间)、楼上(二间)、小房(二间),总建房面积114.42平方米,甲方现将以上房屋卖与乙方。二、甲方现宅基地范围:东至房墙之中、南至房墙外侧4米止、西至房墙外侧止、北至房墙外侧1米止,总宅基地面积198.84平方米,甲方现将以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三、付款方式: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先预付定金1万元(壹万圆整)给甲方。2、待甲方搬迁后,拆迁厂房怎么赔政策,乙方将余额壹万圆整一次付清给甲方。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后。甲、乙双方都不得违约。如有违约,一切经济损失,后果都由违约一方负责。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定日起生效。刘某诚与刘某亮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立据人沈旭斌在协议上签字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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