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今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贵银处罚(2020)0003号)显示,贵州汇联通电子商务服务有限(以下简称“汇联通支付”)存在反洗钱类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对汇联通支付处以20万元罚款,另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共计4万元。无卡支付
显示,汇联通支付注册成立于2009年3月,于2011年12月22日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类型为预付卡发行与受理。2016年12月25成功对《支付业务许可证》进行了续展,续展期5年。
天眼查显示,汇联通支付的第一大股东为贵州黔通智联科技产业发展有限,持股比例7000%;第二大股东为贵州华泰金鼎电子商务服务有限,持股比例3000%。
2019年以来,汇联通支付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